雙臺子區(qū)財政局柔性執(zhí)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類別 | 依 據 | 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 | 行政裁量權基準 |
1 | 對會計基礎工作違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不予處罰或 從輕處罰 |
2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從輕處罰 |
3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從輕處罰 |
4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
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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